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3民初3355号
原告:兰溪市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原告兰溪市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正式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溪市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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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