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266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7月23日受理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并予以合并审理。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诉请求;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均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