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3民初1596号
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卫某,女,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被告卫某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