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3民初1596号 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卫某,女,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被告卫某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