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某;衢州市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2808号 原告:衢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经营者:栾某,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衢州市***与被告衢州市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撤诉。 本案诉讼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衢州市***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