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民终3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松涛路以东商务、商业项目(世界城创世界)二期B-2幢9层(28)商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3)鄂0902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其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