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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大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468号 原告:曾某,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负责人:彭某某。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曾某诉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大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