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7287号之一
原告:许越洋,男,200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越洋与被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越洋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越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越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已准予免交),由原告许越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