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他35号
申请执行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武仲调字第00000040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15执315号。因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启动债务重整,经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关于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由阳谷县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调字第000000405号调解书由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广军
审 判 员 任家红
审 判 员 张绍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军
书 记 员 杨念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