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证保23号
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嘉悦,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银河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东,职务不详。
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保存的侵害其ZL201510536441.8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021年11月3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的证据保全申请。本院认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的证据保全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的证据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何 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家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