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知民初47号
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嘉悦,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现代产业园何家湖街6号金地威新江夏智造园4#A号。
法定代表人:康志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银河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东,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小明,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宴,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美科自动化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科自动化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美科自动化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材料研究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谢贻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 芮
书 记 员 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