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324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东路金乔社区北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00元减半收取2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