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972号
原告:淄博瑞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被告:淄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瑞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淄博瑞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瑞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