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

张店东二路某某机电供应站、淄博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445号 申请人:张店东二路**机电供应站。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二路15甲25号。 经营者:高强。 被申请人:淄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路**社区北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店东二路**机电供应站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8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8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39元,由申请人张店东二路**机电供应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