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275号
申请人: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40166J。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金乔社区北区内。
法定代表人:宋汝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MXPHQ1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高苑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被申请人:高青华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44548811A。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高苑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杜磊。
申请人淄博金乔建设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青华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346356.19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738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青华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346356.19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