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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黔江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254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重庆市彭水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黔江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2,镇长。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黔江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黔江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妹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