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9168号
原告:九龙坡区维正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YHKY52,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阳路102号1幢29-12号。
经营者:***,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3900XB,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龙坡区维正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重庆腾晨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九龙坡区维正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维正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龙坡区维正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袁  兴  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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