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284号
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0681766Y。
法定代表人:张贵德,董事长。
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烯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915042556。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董事长
被告:山东齐旺达集团海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烯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66589656。
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董事长
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集团海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齐旺达集团海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效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