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豫0522民初6425号
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春、被告宇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阳、王言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都乐公司与宇天公司签订的油气回收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都乐公司没有相关资质,但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调试验收单证明苯蒸汽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正常,可投入使用,宇天公司在验收单上也予以确认,结合合同约定:“甲方先将油气回收装置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全部支付给乙方,补偿投资,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不低于14万吨发货量准确、有效”,从2014年9月26日至今已近6年,宇天公司理应将苯蒸汽回收装置的设备款158万元,扣除预付款70万元后的余款88万元支付给都乐公司,都乐公司主张违约金81万元过高,应予以调整,应以8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宇天公司辩称苯蒸汽回收装置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但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可投入使用,客观上能够产生经济收益,具备环保功能,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对宇天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纳。都乐公司主张煤焦油附属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款112万元,但调试验收单明确载明该设备未投入使用、未进行设备调试,庭审时都乐公司也称2013年至2020年宇天公司从未向都乐公司反馈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说明在此期间都乐公司未对该设备调试至正常运行状态和日常维护、修缮,其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设备实际产生了经济效益,故都乐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都乐公司主张宇天公司对两套设备进行对调,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被告应支付设备剩余货款,但实际是苯蒸汽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正常,煤焦油附属废气处理装置本身就未调试至正常运行,故都乐公司的该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都乐公司要求宇天公司支付设备款88万元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都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8月25日,都乐公司与宇天公司签订了《油气回收合作合同》,甲方为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乙方为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约定:“1.总则: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的油气回收装置及相关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2.项目的名称、价格、内容和目的2.1项目名称: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300m3/h苯蒸汽回收装置项目及煤焦油附属400m3/h废气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2300m3/h苯蒸汽回收装置壹套,价格为158万元整;400m3/h煤焦油附属废气处理装置一套,价格为112万元整。2.3项目内容:由乙方根据甲方情况设计制造苯蒸汽回收装置壹套,煤焦油附属废气处理装置壹套,并指导安装在甲方的现场,调试设备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对设备进行目常维护和修缮;2.4项目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设备维护费用乙方负责,项目移交后由甲方负责。2.5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油气损耗,增加收益及满足环保要求的目的。3.合同期限及项目验收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乙方在70日内完成设备的设计、生产、运输到甲方现场,甲方保证设备到现场调试完成后能具备运行条件。3.2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用收回油品收益支付乙方投资款或甲方按双方约定购买设备后项目止。3.3设备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组织、乙方参与按设计文件对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期间乙方可对设备进行调试,双方确认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4.付款方式、效益分享4.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以银行汇款或承兑方式支付乙方设备预付款40万元,货到现场后一周内再付40万元。项目投产后,甲方先将油气回收装置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全部支付给乙方,补偿投资,待乙方收到项目全部项目约定款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甲方,甲方享受全部收益。乙方收到项目全部项目约定款前,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一直拥有使用权。4.2从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正常运转开始收油,双方确认设备内部计量系统,每两个月最后一天根据设备内部流量表结算,油价按照甲方的批发价结算,将回收油品的经济价值,在一周内汇入乙方账户。4.3甲方可以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随时付清余款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总价减去设备预付款,减去已收油品收益结算给乙方的设备款后)。5.甲方的责任…6.乙方的责任…认真完成设备的指导安装和调试工作,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配合甲方完成苯蒸汽回收装置和焦油加氢尾气回收装置通过相关环保验收标准…(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I6297-1996)…7.所有权7.1合同生效及甲方未支付全部项目款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但归甲方使用…。8.提前终止8.1甲方可以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随时付清余款购买设备的所有权。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后后,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设备剩余货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后,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9.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拆除或改动设备;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9.2乙方违约:1、由于乙方原因设备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投入运行,或运行后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即…10.违约补救…支付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11.乙方的服务标准…客观实际地测量油气回收效果和计算项目效益…23.合同的生效及其它23.1本合同的技术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3.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24.本合同附件:24.1技术协议书。其它约定:本合作模式是由300m3/h苯蒸汽回收装置及煤焦油附属400m3/h废气处理项目两个单元合成,作为煤焦油附属废气回收单元,由于挥发量较小及挥发浓度较低,经济效益并不明显,苯蒸汽回收单元由于挥发量较大,发货总量的大小,是乙方以回收收益收回设备款的主要因素,因此,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不低于14万吨发货量准确、有效,如实际年发货量小于甲方实际年发货量,则仍然按总吨位14万吨计,不足部分以0.5%的回收率折算成设备货款在当年最后一个结算期支付给乙方。”2013年9月22日双方另行达成技术协议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2013年8月29日宇天公司支付都乐公司预付款40万元,2014年5月29日宇天公司支付都乐公司预付款20万元,2014年9月18日宇天公司支付都乐公司预付款1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26日,都乐公司对设计制造安装在宇天公司的两套设备进行调试,2014年9月26日出具的油气回收调试验收单显示:300m3/h苯蒸汽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正常,可投入使用,400m3/h煤焦油附属废气处理装置暂时未投入使用,没有进行设备调试,已到货并安装完成,宇天公司在该验收单用户意见栏勾选满意,其现场负责人陈磊签名并加盖宇天公司印章。2019年6月17日双方就之间纠纷进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显示:2018年4月宇天公司对两套设备进行对调。庭审时,宇天公司称设备运行不正常,只来了两次调试维修,都乐公司称2013年至2020年宇天公司从未向都乐公司反馈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都乐公司未提供签订合同时其具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油气回收合作合同、技术协议、对账单、油气回收调试验收单、会议纪要,被告提交的设备照片、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一、被告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88万元及违约金(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0元,由原告负担20110元,被告负担9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平国良 审判员  初蓓佳 审判员  张志霞
书记员  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