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2062号
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元元
书记员  邢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