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某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213民初8317号 原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 被告:杨某,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山组织诉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山组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6317.98元管理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6076.92元(利息以156317.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一倍利率,从2023年8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9月24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七施工分公司承包了大同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灵丘县锦绣旺府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原告与被告就该项目签订了《项目目标责任书》,约定被告是项目经理,原告第七施工分公司负责对项目部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监督、督促项目部完成各项经济管理目标,为项目部提供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负责协调各项目部之间的关系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原告第七施工分公司与被告及大同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了《关于灵丘县锦绣旺府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尾款支付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尚欠原告管理费用166317.98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3年11月16日支付10000元后,拒绝支付原告欠付的剩余管理费156317.98元,经原被告多次催要,仍不履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在大同市灵丘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工程地点所在地法院即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同市灵丘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