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3财保22号
申请人:云南罗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圣华花园1幢1**2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64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罗万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账号为14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3931466.7元为限。申请人云南罗万劳务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为614010104602023000××××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罗万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账号为14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3931466.7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