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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1民初7538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吉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新民某营业部***账户内存款70790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证责任保险单(保单号为***)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新民某营业部***账户内存款7079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5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