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507号之七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吉林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D17#、D18#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解娜。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管业公司)与被告双辽市河湖连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河湖连通工程办公室)、双辽市水利局、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185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禹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新民大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某某的账户内存款350万元。韩建管业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建管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新民大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某某的账户内存款3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