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5民初59号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坤施工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子一委惠民小区2号。
经营者:赵启民,该施工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霞,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金橄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307室。
法定代表人:解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0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刘彤戈,男,1986年07月0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坤施工队与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刘彤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坤施工队于2021年0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坤施工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江源区*****坤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2848元(白山市江源区*****坤施工队已缴纳),由白山市江源区*****坤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隋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