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2117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

法定代表人:付立强,总经理。

被告:**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

法定代表人:解娜,总经理。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6元减半收取23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