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2910号
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
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苏荔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