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91民初01103号
原告:**富,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金橄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中心307室。
法定代表人:解娜。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