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05民初2670号
原告:甘肃三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金港城金安花园5号楼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34EYD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62号第01单元1层103室(永新华世界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X5RD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三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广告公司”)与被告甘肃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盛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智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盛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7600元以及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之间产生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兰州联想科技城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州××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兰州联想科技城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总长度330M,高度6米(共计1980平方米),包括但不限于:原有场地内地坪及围墙相应的拆除及垃圾外运,现在构筑物移位、临时人行通道费用、土方、基础、砌筑、钢结构、镀银铁皮面板、灯具、临时用水用电移位恢复等与围墙工程施工相关附属工程。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20%的预付款,原告完成基础工程,钢构架材料全部进场后,被告支付20%工程款,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14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57%工程款,余款3%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扣除维修费用(如有)一次性全部付清(无息)。支付97%工程款前原告需开具包含质保期内工程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并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除支付272000元外对于剩余的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联智地产公司辩称,双方《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合同》第三条3.2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20%预付款,乙方完成基础工程,钢构架材料全部进场后,甲方支付20%工程款,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7%工程款”,但原告至今仍未办理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手续,合同约定的剩余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在原告办理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手续之前,无需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综上,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72000元,即合同价款40%,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手续,合同约定的剩余价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举证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0日,三盛广告公司与联智地产公司签订了《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联智地产公司委托三盛广告公司对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州××制作、安装金属广告围墙,工期60天(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11日),本项目为固定价款合同,包干价为680000元。兰州联想科技城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总长度330M,高度6米,共计1980平方;包括原有场地内地坪及围墙相应的拆除及垃圾外运、现在构筑物移位、临时人行通道费用、土方、基础、砌筑、钢结构、镀银铁皮面板、灯具、临时用水用电移位恢复等与围墙工程施工相关附属工程。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联智地产公司向三盛广告公司支付总价款20%的预付款,三盛广告公司完成基础工程,钢构架材料全部进场后,联智地产公司支付20%工程款,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14日内,联智地产公司向三盛广告公司支付总价款的57%工程款,余款3%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满扣除维修费用(如有)一次性全部付清(无息)。支付97%工程款前三盛广告公司需开具包含质保期内工程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并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三盛广告公司就联智地产公司的兰州联想科技城金属广告围墙进行了制作与安装,联智地产公司仅支付了40%款项即272000元,剩余408000元项目款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三盛广告公司与联智地产公司签订的《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金属广告围墙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盛广告公司按约向联智地产公司的兰州联想科技城进行了金属广告围墙制作与安装,联智地产公司仅支付了40%的工程款,对剩余60%的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联智地产公司辩称三盛广告公司虽制作安装了金属广告围墙,但因未办理工程验收,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庭审中经查,联智地产公司陈述涉案的金属广告围墙主要用于广告宣传,因建设单位投资款不到位导致宣传的工程已停工,该金属广告围墙已失去其制作安装用途;且因该广告围墙于2020年8月11日前就已经制作安装结束投入使用,距离三盛广告公司起诉已有将近三年之久,故联智地产公司不能以广告牌未办理安装验收手续为由拒绝付款,据此三盛广告公司诉请联智地产公司支付除去3%的质保金外剩余57%工程款即387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盛广告公司诉请联智地产公司对387600元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双方合同中虽约定整体安装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14日内,联智地产公司向三盛广告公司支付总价款的57%工程款,但涉案广告围墙双方并未进行验收,无法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且双方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三盛广告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三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600元;
二、驳回甘肃三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14元,减半收取3557元(甘肃三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联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三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