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9破申238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某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该公司法务。
2024年11月6日,本院立案登记某公司申请对某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内,申请人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回对某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