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玮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玮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1661号 原告: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87745216A,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西部工业功能区琼台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花,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玮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323481371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括苍镇小海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玮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5元,由原告浙江天台恒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