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586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塔57楼5707、5708房(自编)中华国际中心B5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兆文。
被执行人: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5层自编01、0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78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0000元以及滞纳金,并向其迳付仲裁费16161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除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417.12元(本院将执行款2367.1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费50元已上缴国库)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新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417.12元(含执行费,均已发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58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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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李小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