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6140号
原告: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兆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雄、夏藩琪,分别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云,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一楼电梯间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
二、工程款约定:370000元固定费用包干。
三、给付时间及条件:合同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支付50%,185000元;工程完工物业验收后5个工作日,支付40%,148000元;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支付10%,37000元。
四、其他合同约定:本工程施工完后经所属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为验收合格,以后由物业公司保修。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6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1、原告提交《工程进度验收单》,主张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及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5月17日交付被告使用;2、原告表示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保修,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的保修期即已届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70000元,被告应在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工程款37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欠付工程款37000元,并提交《工程进度验收单》证明涉案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7000元,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欠付工程款,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利息自2020年6月6日起计,本院予以照准,利息应以37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00元及利息(以37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6元,由被告广州美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程
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
人民陪审员  何 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