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3执294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塔57楼5707、5708房(自编)中华国际中心B57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8039702-7。
法定代表人周兆文。
被执行人广州优越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1号406房,组织机构代码66995545-8。
法定代表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广东曼维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优越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优越健身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陈逸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