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1民初1655号
原告:渑池县某乙,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渑池县某甲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1-1802-02。
法定代表人:孟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被告:孟某乙,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渑池县某乙与被告许昌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孟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渑池县某乙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渑池县某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渑池县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0元由渑池县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