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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金海机械租赁部等与徐州互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1民初1655号 原告:渑池县某乙,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渑池县某甲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1-1802-02。 法定代表人:孟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被告:孟某乙,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渑池县某乙与被告许昌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孟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渑池县某乙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渑池县某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渑池县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0元由渑池县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