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536号
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建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0.49元,由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