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公司、林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9民初668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金岁 坊20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3155228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 族,住泰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350321196311042239。 被告: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碧桂 园综合楼B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066125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 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27号3幢801室。公民身份号码: 350403198012267026。 原告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 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自行协商处 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公司、***的 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为6400元,由福建省中南 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