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县柯坦镇江仙黄沙经营部与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5191号 原告:庐江县柯坦镇***黄沙经营部,住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陈埠社区庐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4MA2NCB6N3R。 经营者:***,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缜越城北路1幢12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287349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柯坦镇***黄沙经营部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正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起纠纷,遂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县柯坦镇***黄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庐江县柯坦镇***黄沙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