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7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1幢12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287349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本起纠纷,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