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7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1幢12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287349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本起纠纷,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