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903号
被告:***,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银凤,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1幢12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287349XF(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2020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