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安徽省庐江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柯坦镇**黄沙经营部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正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起纠纷,遂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县柯坦镇**黄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庐江县柯坦镇**黄沙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