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章青龙与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72号
原告:章青龙,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冬青,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1幢123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287349XF。
原告章青龙与被告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章青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青龙要求撤回民事诉讼,属其意思自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青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章青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