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翌晨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路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翌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10418号 原告:合肥路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二环路五里庙装饰世界G2栋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EHF4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翌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串河街道东风路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620911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路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翌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路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路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路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合肥路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