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35民初320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邯郸市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王某与邯郸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邯郸市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案号为(2025)冀0435民初310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5)冀0435民初3108号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曲周县人民法院(2025)冀0435民初31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