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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与曲周县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35民初2270号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冀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曲周县光明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周县某局,住所地曲周县。 负责人:石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某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市某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