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曲民监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曲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曲周镇振兴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周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邯郸市恒升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曲周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曲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邯郸市恒升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均系法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