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1544号
申请人:湖南高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和平村中天佳园11栋6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雄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以西、新安路南东业·早安星城苹果社区6栋16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高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高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高能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