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21执保1893号
申请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金峰组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RKRK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以西、新安路南东业?早安星城苹果社区6栋1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260308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121民初3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上述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浔龙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9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