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湘1230执228号
***、***、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工程款281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1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扣被执行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91208.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87093.00元(本金281000.00元及利息4274.00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19.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4115.00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湖南鑫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已执行完毕,本院(2023)湘1230执228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