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4671号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