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4154号之五
原告:大连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66号、67号、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大连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